經商失敗陷債務危機!保單也難逃法網?

經商失敗陷債務危機!保單也難逃法網?
近年來,保單逐漸成為理財規劃的重要工具,許多人將其視為財富管理與保障的雙重利器。然而,當債務危機發生時,這些保單是否真能「保護財富」?2022年底,最高法院的一項新見解重新定義了保單的法律屬性,大幅改變其在債務清償中的適用規範,對債務人、債權人及保險公司皆產生深遠影響。

林先生曾是餐飲業的成功企業主,但因經營不善而負債累累。隨著名下房產和車輛被拍賣償債後,銀行仍無法全數收回借款,遂向法院聲請查封林先生的其他財產,包括三張投資型保單。這三張保單的被保險人分別是林先生的妻子與兩個孩子,但要保人及受益人均為林先生本人。

法院認定,這些保單的解約金屬於林先生的財產,並依據最高法院於2022年12月的見解,核准債權人的聲請,凍結保單權益。林先生因此無法贖回、解約,甚至無法更換受益人。


保單是否受到保險法的保護?

林先生認為,他名下的投資型保單應屬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財產,應受到《保險法》第123條的保障。然而,2022年底最高法院大法庭的第897號裁定,統一了保單的分歧見解,明確認定債權人有權針對債務人的保單申請強制執行。此判決雖為法律適用提供了統一標準,卻也引發地方法院、壽險公司與債務人之間的「保單解約之亂」。

最高法院指出,保單解約金屬於「要保人的財產」,具有金錢價值,因而可以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。以下是法院的主要法律依據:

  1. 保單價值準備金屬於要保人財產
    法院認為,投資型保單的價值準備金(即解約金)屬於要保人名下的財產,因此根據《強制執行法》第115條規定,可被視為可執行的財產。
  2. 保險終止權並非專屬於要保人
    根據《保險法》第119條第1項,法院可依法代替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,並命令保險公司將解約金支付給債權人。這表明,保險契約的終止權並非要保人專有。
  3. 強制執行法的適用
    《強制執行法》第115條賦予法院權力,可直接向保險公司下達命令,凍結債務人對保單的處分權,禁止任何變更或領取解約金,確保該資產能用於清償債務。
安永: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:債權人「可」針對債務人之保單申請強制執行

修法後,哪些保單可以免於強制執行?

雖然投資型保單已被認定為可作為強制執行的財產,但金管會於2024年10月24日提出的修法草案,針對部分保單類型提供了豁免保護,目的是保障債務人及其扶養家屬的基本生活需求。草案列出了八類免於強制執行的保單,包括:

  1. 產險
  2. 健康險
  3. 一年期以下意外險或旅平險
  4. 一年期壽險
  5. 小額終老險
  6. 被保險人合併後保額不到100萬元的壽險
  7. 已在給付年金的年金險
  8. 單筆解約金不超過10萬元的壽險

例如,若林先生的保單為解約金僅9萬元的小額終老險,該保單可受到修法保護,不會成為債權人追討的標的。但林先生的保單為投資型且解約金高於修法範圍,因此仍然面臨強制執行的風險。

一旦保險契約被強制執行,債務人將喪失對保單的處分權,並不得更改保單內容。執行命令依債務人身份不同,分為以下兩種情況:

  1. 債務人為要保人
    法院可命令終止保險契約,將解約金轉給債權人清償債務。保單終止後,其附加的醫療險或意外險也隨之失效。
  2. 債務人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
    法院扣押應支付的保險金,如醫療保險金或滿期金,將其轉給債權人清償債務。

結論

修法雖為部分保單提供豁免,然而多數保單面對強制執行仍面臨風險,債務人可善用附約延續權或申請減免執行,與債權人協商以減輕影響。唯有提前了解法律規範並謹慎理財,才能有效保護財產,應對突如其來的債務危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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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等關稅上路,川普政府究竟在打什麼算盤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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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產隔離的迷思:家族信託為何未能守護張蘭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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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多人認為,將財富存入信託後便能高枕無憂,實現「資產隔離」與「財富傳承」的雙重保障,然而信託的防護並非牢不可破。在張蘭的案例中,這一工具未能如預期發揮效用,反而被法院認定為個人財產,最終無法達到避險的目的。 家族信託的資產隔離功能與法律保障 家族信託是指信託公司接受個人或其家庭成員的財產託管,並以財富保護、資產隔離、管理和傳承為核心目的,向受益人提供定制化的財務管理與法律保護服務。根據信託法理,一旦資產注入信託,即應視為獨立於委託人、受託人及受益人的財產。這意味著,即使委託人(如張蘭)或受託人面臨債務問題,信託財產也不應成為清償債務的資產,理論上具有高度的法律保護性。 然而,家族信託並非「絕對安全」,其法律效力需符合嚴格的規範。例如《信託法》明確規定信託財產的獨立性,除特定情形外,不得被強制執行或保全。若信託的設立目的涉及逃避債務或違法行為,則不受法律保護。 張蘭家族信託為何被「擊穿」? 1. 信託財產管理仍由委託人控制 根據法院判決,雖然張蘭將其 100% 持有的公司注入家族信託,但其公司銀行賬戶的受託人權限未及時更新,信託受益人(汪小菲及其子女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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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ell ( 戴爾 ) 成立於 1984 年,是一家控股公司,透過子公司展開業務,是全球領先的端到端技術供應商,設計、開發、製造、行銷、銷售和支援各種全面的整合解決方案、產品和服務。公司產品包括伺服器和網路、儲存、雲端解決方案、桌上型電腦、筆記型電腦、服務、軟體、品牌週邊設備以及第三方軟體和周邊設備。業務分為兩個部門:基礎設施解決方案集團 (ISG) 和客戶解決方案集團 (CSG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