資產隔離的迷思:家族信託為何未能守護張蘭?

許多人認為,將財富存入信託後便能高枕無憂,實現「資產隔離」與「財富傳承」的雙重保障,然而信託的防護並非牢不可破。在張蘭的案例中,這一工具未能如預期發揮效用,反而被法院認定為個人財產,最終無法達到避險的目的。
家族信託的資產隔離功能與法律保障
家族信託是指信託公司接受個人或其家庭成員的財產託管,並以財富保護、資產隔離、管理和傳承為核心目的,向受益人提供定制化的財務管理與法律保護服務。根據信託法理,一旦資產注入信託,即應視為獨立於委託人、受託人及受益人的財產。這意味著,即使委託人(如張蘭)或受託人面臨債務問題,信託財產也不應成為清償債務的資產,理論上具有高度的法律保護性。
然而,家族信託並非「絕對安全」,其法律效力需符合嚴格的規範。例如《信託法》明確規定信託財產的獨立性,除特定情形外,不得被強制執行或保全。若信託的設立目的涉及逃避債務或違法行為,則不受法律保護。

張蘭家族信託為何被「擊穿」?
- 信託財產管理仍由委託人控制
根據法院判決,雖然張蘭將其 100% 持有的公司注入家族信託,但其公司銀行賬戶的受託人權限未及時更新,信託受益人(汪小菲及其子女)也未成為賬戶受益權所有人。換言之,該賬戶的實際控制權仍在張蘭手中。
此外,在 2014 年至 2022 年間,張蘭多次以個人身份從信託賬戶轉出資金,未經受託人參與或受益人簽字批准,而銀行亦未對此提出異議。這些資金流向與信託的受益人無關,使法院認定其仍為張蘭的個人財產,而非真正的信託財產。 - 信託財產使用與設立目的不符
法院進一步指出,在收到 中國香港與新加坡的資產凍結令 前,張蘭急於轉出家族信託內的資金,並在信託文件中表明相關銀行賬戶「屬於張蘭個人」。這使法院認定該信託具有規避債務的目的,進而否定其資產隔離功能。 - 受益人未參與信託管理
理論上,家族信託的受益人應當有權管理與分配信託資產。然而,在本案中,受益人 汪小菲及其子女並未對信託財產的運作發表意見或參與決策,亦未對資金轉移提出異議。這種情況加強了法院對該信託仍屬張蘭個人財產的認定。
如何確保家族信託的資產隔離功能?
- 確保信託資產的獨立性
信託資產一旦注入信託,應獨立於委託人、受託人及受益人,並確保銀行賬戶更新受託人權限,避免委託人仍擁有支配權;所有資產變動均應經受託人批准,確保信託資產的管理符合規範。 - 受益人應充分參與信託管理
受益人(如汪小菲及其子女)應當對信託資產的運作發表意見,確保資金流動透明且合規;信託管理
符合受益人利益,而非由委託人隨意支配。 - 確保信託設立目的合法
家族信託的核心目標應是財富傳承與資產管理,而非逃避債務或隱匿財產。若信託的主要目的涉及規避法律責任,則法院往往會判定該信託無效。
家族信託不是「免死金牌」
張蘭家族信託的失敗,並非家族信託制度本身的缺陷,而是對信託管理規則的違背與濫用。當信託設立者試圖保留過多控制權,並未真正讓資產「獨立」於個人財產時,法院就有可能將其視為個人資產,進而失去法律保護。
家族信託作為財富管理工具,確實能夠提供資產隔離與財富傳承功能,但前提是必須符合法律規範,並確保信託財產的獨立性。否則,即便擁有最嚴密的信託架構,也難以經受法律的考驗,最終可能面臨與張蘭相同的結果——信託被擊穿,資產面臨強制執行。
參考資料:
大S都搶不走的「家族信託」,為什麼這次在張蘭這「失靈」了|焦點分析